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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医药库房无线温湿度监控系统

日期:2024-04-2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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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系统组成和设计

1.1系统由温湿度传感器、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成。温湿度传感器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警;管理主机能够对各测点终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管理功能。 满足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

第三条 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设定。

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第四条 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的大允许误差为±0.5℃;

(二)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的大允许误差为±1.0℃;

(三)相对湿度的大允许误差为±5%RH。

 1.2系统框图如下:

 

 库房用无线温湿度传感器

运输车、冷藏箱用温湿度

1.3本温湿度监控系统由无线温湿度变送器、GSM温湿度、无线数据收发器、声光报警器、电压采集器、短信报警器、打印机、计算机服务器和系统监控软件组成。可组成10~100路无线温湿度监控系统。
1.2硬件组成如下:


二、软件部分:

(一)主监控画面:下图为一个20路监测点的监测系统主界面,可以实时显示每个监测点温湿度值和每个监测点的通信状态,整个系统有无报警输出;

 

(三)、系统软件功能:满足第五、六、七、八、九、十条的要求

第五条 系统应当自动对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监测和记录。

系统应当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在药品储存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在运输过程中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第六条 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第七条 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一)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动。

(二)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有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三)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监测数据采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场所,数据保存时限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九条 系统应当与企业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对接,自动在计算机终端中存储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

第十条 系统应当独立地不间断运行,防止因供电中断、计算机关闭或故障等因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数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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